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忠升,丰县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王某某(王某棠)。

被上诉人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25元。

审判长孙燕

审判员李某爱

代理审判员王某明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