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忠升,丰县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王某某(王某棠)。
被上诉人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25元。
审判长孙燕
审判员李某爱
代理审判员王某明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