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有某。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胡XX与被告XX有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有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X诉称,2007年11月30日,被告XX有某因开发“云顶花园”小区,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原告便与其签订了《集资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其集资了10万元,集资期限为18个月,分红比例为1:1,合同由蔡泽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然而时至今日,被告不仅没有某原告支付红利,连本金也迟迟不予退还,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集资款10万元并支付约定红利。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XX有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30日,被告XX有某因开发“云顶花园”小区,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2007年12月26日原告胡XX与被告签订了《XX有某集资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集资了10万元给被告XX有某,集资期限为18个月,分红比例为1:1,还款日期与方式是从交款日期至18个月期满之日止为还款日期,以现金的方式付给集资人本金和红利。合同签订后,原告交款10万元给被告,被告亦出具了相应收款收据。此后,原告胡XX为催收上述款项,双方酿成纠纷。
原告起诉时将蔡泽东列为被告,要求蔡泽东承担担保责任,但于2011年1月30日撤回对被告蔡泽东的起诉。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当庭举证,本院确认,有某列证据予以证实:
1、2007年11月30日《XX有某云顶花园小区的筹资方案》一份,证明被告向社会筹资的事实。
2、2007年12月26日的《XX有某集资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集资x元及集资期限和分红的事实,另外证明该合同由蔡泽东担保的事实。
3、《收款收据》一份,证明被告XX有某收到原告x元集资款的事实。
4、庭审笔录一份,证明本案的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XX有某系非金融企业,其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XX有某集资合同》系无效合同,根据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被告XX有某应当返还原告胡XX集资款10万元,但原告要求按合同支付红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有某退还原告胡XX集资款x元;此款限被告XX有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胡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XX有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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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欧燕
人民陪审员丁彦波
人民陪审员陈声伟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许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某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某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某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