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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与湖南国华制药有限公司、湖南千金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德山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志武,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

委托代理人唐冬云,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

被告湖南国华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桐梓坡。

法定代表人蔡某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炜宏,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丁,男,汉族,湖南国华制药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x。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千金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千金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炎帝广场商业街X栋。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汉族,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身份证号码: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调解书,提起反诉或上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国华制药有限公司、湖南千金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x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萍

代理审判员唐俊平

代理审判员邹梅元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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