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苏仙区X镇(原属白露塘镇X组。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仁县X镇(原属白露塘镇X组,系原告朱某甲之妻。
原告朱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苏仙区X镇(原属白露塘镇X组,系原告朱某甲与周某之女。
被告苏仙区X组。
负责人朱某丙,系该组组长。
原告朱某甲、周某、朱某甲晴诉被告苏仙区X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受理后,原告朱某甲、周某、朱某甲晴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某甲、周某、朱某甲晴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甲、周某、朱某甲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4220元,由原告朱某甲、周某、朱某甲晴负担。
审判长刘尧舜
审判员李浩凌
审判员周某高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