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符某,男。
被执行人沅陵县X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符某与被执行人沅陵县X乡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9)沅劳仲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符某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0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沅陵县X乡卫生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沅陵县X乡卫生院在三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于2011年5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沅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9)沅劳仲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和解履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罗长华
审判员张云龙
审判员谢根伟
二Ο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