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又名张某生,男,39岁。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28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平县人民政府规划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平均,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柳某,男,54岁。
委托代理人李建立,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某某因规划行政许某一案,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战
审判员王蓉
代理审判员梁俊明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