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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规划行政许某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又名张某生,男,39岁。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28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平县人民政府规划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平均,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柳某,男,54岁。

委托代理人李建立,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某某因规划行政许某一案,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战

审判员王蓉

代理审判员梁俊明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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