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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肖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

被告肖x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杜某与被告肖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肖xx购买原告杜某二手车一台,因资金不足,当即出具一欠条,欠杜某4500元整,2009年8月30日还清。因被告迟迟未还款,原告杜某向本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肖xx于2011年7月15日前支付原告杜某人民币45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肖xx负担。

三、原、被告双方其它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房翠萍

审判员曹华英

人民陪审员周贤陆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吴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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