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北方绿色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
委托代理人韩XX。
委托代理人郭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
上诉人榆林市北方绿色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返还证件纠纷一案,不服榆阳区人民法院(2010)榆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榆林市北方绿色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榆林市北方绿色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榆林市北方绿色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忠东
审判员张利
代理审判员白娇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