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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北方绿色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田某因返还证件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北方绿色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

委托代理人韩XX。

委托代理人郭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

上诉人榆林市北方绿色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返还证件纠纷一案,不服榆阳区人民法院(2010)榆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榆林市北方绿色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榆林市北方绿色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榆林市北方绿色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忠东

审判员张利

代理审判员白娇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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