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株洲市X区。
原告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浏阳人。住(略)。
原告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宋X1,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略)。
三原告的共同代理人汪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上诉等。
被告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人。住哈尔滨市。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人。住哈尔滨市。
被告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临澧人,住临澧市。
被告吉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临澧人。住临澧市。
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临澧县XXX。
负责人周XX,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卢某、宋某与被告张XX、刘XX、蒋XX、吉XX、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卢某、宋某于2011年8月6日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某、冻结被告被告刘x元范围内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陈XX、卢某、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刘x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小兵
人民陪审员曹佩均
人民陪审员袁文霞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