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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卢某、宋某与被告张XX、刘XX、蒋XX、吉XX、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株洲市X区。

原告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浏阳人。住(略)。

原告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宋X1,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略)。

三原告的共同代理人汪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上诉等。

被告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人。住哈尔滨市。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人。住哈尔滨市。

被告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临澧人,住临澧市。

被告吉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临澧人。住临澧市。

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临澧县XXX。

负责人周XX,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卢某、宋某与被告张XX、刘XX、蒋XX、吉XX、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卢某、宋某于2011年8月6日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某、冻结被告被告刘x元范围内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陈XX、卢某、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刘x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小兵

人民陪审员曹佩均

人民陪审员袁文霞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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