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XX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元区XXX。
法定代表人宾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调某、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田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株洲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XX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田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原告株洲市XX装饰有限公司,依法对被告田XX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2011年9月9日,原告株洲市XX装饰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田XX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田XX生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陈小兵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