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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乡X村X区X乡X组X号。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响石广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文革,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与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昌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周某诉称:2010年6月30,被告以资金周某出现严重危机,通过朋友蒋某某的说合,以合伙投资的名义(实则借款)与原告签订了投资协议并出示收条一张,并承诺每月按本金10%向原告支付回报。款借出去的第二月,原告不但没有收到被告承诺的回报,得到的却是被告法定代表人涉嫌金融诈骗被刑拘,造成追款无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投资款(实为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

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称属实。

经审理,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6月30,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投资协议》一份,原告向被告投资(实为借贷)x元,每月按本金10%向原告支付回报,被告还向原告出示收条一张。款借出去后,原告没有收到被告承诺的回报,造成追款无门,故酿成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由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在2011年10月11日前向原告周某偿付借款本金x、利息x元,合计x元。

本案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黄昌庆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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