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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宋某因与被申请人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某一终字第1291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某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开庭,庭审只有一名审判人员参与。2.二审判决未对上诉理由不成立进行充分阐述。3.生效判决对周某应赔偿数额计算错误。4.生效判决划分责任错误,宋某不应承担责任。

周某提交意见认为,一、二审判决无误,请求驳回宋某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1.二审庭审笔录显示本案合议庭成员参与了庭审活动,该笔录有合议庭成员及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宋某提出庭审中只有一名审判人员参与没有事实依据,其以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生效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对责任划分和赔偿数额计算以及上诉理由是否成立均有评判,宋某以判决未对上诉理由充分阐述为由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对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作出规定,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责任承担,因此生效判决在计算周某应赔偿数额时,先行减去交强险应承担部分再按判令的比例计算的方法正确。宋某先行按照判令比例计算周某应承担数额再减去交强险应承担部分的计算方法没有法律依据。宋某以生效判决计算赔偿数额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4.宋某乘坐周某驾驶的摩托车,对周某有无驾驶执照未尽到注意义务或明知其无照驾驶而乘坐,对自身受到的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生效判决判令宋某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蒋某芳

代理审判员金铃

代理审判员邓焰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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