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富祥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开永,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某某(曾用名沙某)
委托代理人李艳,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开永,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富祥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一初字第X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协议:
一、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之前赔付沙某某各项费用共计x元,一次性了结本案。
二、徐州市富祥木业有限公司和沙某某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徐州市富祥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四、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如逾期未履行,则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生效。
审判长单雪晴
审判员刘春华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