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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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邱某甲、李某乙、田某、严某丙、李某丁、严某戊、邱某己、杨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甲,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略)湖南省涟源市X组;曾因吸食毒品于2004年10月1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2006年10月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监视居住(略),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又名邱X、邱某,别名李X文,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略)湖南省株洲市X村X组X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2月被广东省深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1月31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监视居住(略),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略)湖南省株洲县X组X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7月被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8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监视居住(略),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现在押。

被告人严某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略)湖南省涟源市X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9日被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又因盗窃于2005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再因吸食毒品于2005年12月被强制戒毒三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被广东省珠海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7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2月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监视居住(略),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略)湖南省株洲市X村X组X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至2009年6月17日止;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监视居住(略),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严某戊,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略)湖南省涟源市X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2月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监视居住(略),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邱某己,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略)湖南省涟源市X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被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4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监视居住(略),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略)湖南省株洲市X村X组X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8月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8月30日被逮捕,经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甲、李某乙、田某、严某丙、李某丁、严某戊、邱某己、杨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龚浩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应元、黄显家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翔担任记录。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甲、李某乙、田某、严某丙、李某丁、严某戊、邱某己、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至2010年1月间,被告人邱某甲、李某乙、田某、严某丙、李某丁、严某戊、邱某己、杨某或交叉伙同他人或单独窜至株洲市X区以及娄底市民营市场、国土局、卫生防疫站等地,实施盗窃作案75次,其中被告人邱某甲参与盗窃作案42次,涉案金额人民币x元;被告人李某乙参与盗窃作案50次,涉案金额人民币x元,美金10元;被告人田某参与盗窃作案46次,涉案金额人民币x元,美金10元;被告人严某丙参与盗窃作案18次,涉案金额人民币x元;被告人李某丁参与盗窃作案24次,涉案金额人民币x元;被告人严某戊参与盗窃作案15次,涉案金额人民币x元;被告人邱某己参与盗窃作案9次,涉案金额人民币7840元,美金10元;被告人杨某参与盗窃作案2次,涉案金额人民币5180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邱某甲、李某乙、田某、严某丙、李某丁、严某戊、邱某己、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谭某、袁某、王某某等78人的陈某、证人陈某、罗某、黎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对案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发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甲、李某乙、田某、严某丙、李某丁、严某戊、邱某己、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邱某甲、李某乙、田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丁、严某丙、严某戊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邱某己、杨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某之规定,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李某乙、田某、严某丙、李某丁、严某戊、邱某己、杨某在各自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中,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邱某甲、李某乙、严某丙、严某戊、邱某己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之规定,被告人田某、李某丁、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田某、严某丙、邱某己均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丁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邱某甲、李某乙、田某、严某丙、李某丁、严某戊、邱某己、杨某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08年10月至2010年1月期间,被告人邱某甲、李某乙、田某、严某丙、李某丁、严某戊、邱某己、杨某等人交叉结伙或者单独作案,窜至株洲市X区以及娄底市民营市场、国土局、卫生防疫站等地居民生活区,趁住户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撬锁、破门的手段进入居民住宅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8年10月的一天晚7时许,被告人严某丙伙同廖周均(在逃)窜至娄底市铸钢厂X栋X号谭某某家,撬门入室后,盗得一台组装电脑,卖出后得款800元。

2、2009年5月5日晚7时许,被告人邱某甲、李某丁窜至株洲市X村,被告人李某丁在外望风,被告人邱某甲撬开X栋X号袁某军家门,入室盗得一台台式组装电脑、一对24K黄金耳环(重2.59克)、一枚黄金戒指、一串珍珠项链及剃须刀等物。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040元,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622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662元。

3、2009年5月12日晚7时许,被告人邱某甲、李某丁窜至株洲市X村,被告人李某丁在外望风,被告人邱某甲撬开X栋X号王某远的家门后,入室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一条24K黄金项链(重约3克)、一枚24K黄金戒指(重约12克)、一个玉某镯等物。经鉴定,被盗黄金饰品人民币3600元。

4、2009年6月11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李某丁窜至株洲市X村,被告人李某丁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撬开X栋X号丁治力家门后,入室盗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流通纪念币定位册一本、邮册等物。案发后部分纪念币定位册、邮册二本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纪念币定位册价值人民币654元。

5、2009年6月11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李某丁窜至株洲市X村,被告人李某丁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撬开X栋X号韦子康家门后,入室盗得24K黄金戒指二枚(重约12克)、24K黄金项链一根(重约13克),24K黄金手链一根(重约10克)。经鉴定,被盗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8400元。

6、2009年6月21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严某丙、李某丁、邱某甲驾驶严某丙的轿车窜至株洲县X镇南豹家具厂旁的居民楼X楼陈某家,盗走一台32寸创维牌x液晶电视机和电视接收器。经鉴定,被盗电视机、电视接收器价值人民币2290元。该电视机经公安机关从李某乙租房内追缴后已发还给被害人。

7、2009年8月9日晚7时许,被告人邱某甲窜至株洲市X区洗煤厂X栋X号许某某家,撬门入室后盗走一台新蓝牌3338型电脑。经鉴定,电脑价值人民币1250元。

8、2009年9月2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丁窜至株洲市X村X栋X号李某乙某,撬门入室后盗走一台三星19寸电脑显示器。

9、2009年9月11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田某窜至株洲市X区田某神塘冲,被告人田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撬开X栋X号朱建辉家门后,入室盗走18K黄金项链一根(重约19克)、玉某镯一个、18K黄金戒指二枚等物。事后,被告人李某乙将盗来的金饰卖至贺家土一首饰加工店。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420元。

10、2009年9月15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田某窜至株洲市X区X栋X号曾某家,被告人田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撬门入室后盗得东芝牌P-M745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80元。

11、2009年9月16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田某、李某丁窜至株洲市X区X栋X号张某某,被告人李某丁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田某撬门入室后盗走现金人民币650元。

12、2009年9月份的一天晚7时许,被告人严某丙、严某戊伙同廖周均驾驶严某丙的轿车窜至娄底市工程公司宿舍X栋X号曾某某家中,盗走诺基6100型手机一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00元。

13、2009年10月1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田某、李某丁窜至株洲市X区X栋X号言某某家,被告人李某丁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田某撬门入室后盗得现金人民币90元和皮鞋一双。

14、2009年10月3日,被告人严某丙、严某戊伙同廖周均窜至娄底市X区金谷市场X栋X-X号龙某某家,撬门入室后未盗得财物。

15、2009年10月5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田某窜至株洲市X村,被告人田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撬开X栋X号柳燕某家门后,入室盗走明基牌液晶显示器一台、LG牌手机一台、摩托罗某手机一台。

16、2009年10月6日晚7、8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田某窜至株洲市X村,被告人田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撬开X栋X号易某某家门,入室盗走现金1000元、明基牌x型笔记本电脑一台、24K黄金戒指二枚(重约15克)、纪念币一套等物。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070元,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435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7420元。

17、2009年10月10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田某、李某丁窜至株洲市X区,被告人李某丁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等人撬开X栋X号杨某家门后,入室盗走空调被四某、梦洁冬被一床、移动U盘一个、港币300元及金首饰等物。经鉴定,被盗空调被价值人民币704元、梦洁冬被价值人民币160元、移动U盘价值人民币70元,以上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234元。

18、2009年10月12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田某窜至株洲市X村,被告人田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等人撬开X栋X号蒋某某家门,入室盗走18K黄金项链一根(重约8克)及邮册等物。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440元。

19、2009年10月12日晚7、8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田某窜至株洲市X村,被告人田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等人撬开X栋X号宋某家门,入室盗走翡翠镯子一个。

20、2009年10月13日晚7、8时许,被告人李某乙、田某、邱某甲、李某丁窜至株洲市田某研究生公寓,被告人李某丁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等人撬开X号黎某家门,入室盗走戴尔牌D610手提电脑一台、PSP游戏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580元,被盗游戏机价值人民币43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010元。

21、2009年10月17日晚7、8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田某窜至株洲市X区野鸭冲X栋X号周某某家,被告人田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撬门入室盗得24K黄金一枚(重约5克)、24K黄金耳环一对(重约3克)。经鉴定,被盗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2320元。

22、2009年10月29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田某窜至株洲市X村X栋X号吴某家,被告人田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撬门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200元、大显手机一台及集邮册等物。

23、2009年10月31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田某、严某丙驾驶严某丙的轿车窜至株洲市X区X栋X号纪某某家,被告人田某、严某丙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撬门入室后,盗走24K黄金戒指一枚(重约4克)、24K黄金耳环一对(重约3克),玉某镯一个。经鉴定,被盗金器价值人民币2030元。

24、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邱某甲、李某丁、邱某己窜至株洲市X区X栋X号张某家,撬门入室后未盗得财物。

25、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严某丙、严某戊伙同廖周均驾驶严某丙的轿车窜至娄底市X街X栋X号章某家,三人撬门入室后盗走惠普牌40G移动硬盘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元。

26、2009年11月1日晚7时许,被告人邱某甲、田某、李某丁窜至株洲市洗煤厂宿舍X栋X号彭某家,被告人邱某甲、田某撬门入室后未盗得财物。

27、2009年11月8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田某、李某丁窜至株洲市X村X栋,被告人李某丁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田某撬开X号李某乙某家门,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1500元、男式24K黄金镶绿宝石戒指一枚(重约12.6克)。事后,被告人李某乙将戒指卖至贺家土一金器店内,得款2300多元。经鉴定,被盗戒指价值人民币3654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154元。

28、2009年11月11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田某窜至株洲市X村X栋,被告人田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撬开X号万某某家门,入室盗得手机二台、玉某镯一个。

29、2009年11月19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田某窜至石峰区田某神塘冲X栋,被告人田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撬开X号喻某某家门,入室盗得24K黄金戒指一枚(3克)、现金人民币400元。经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87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270元。

30、2009年11月19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田某窜至株洲市X区X路X栋,被告人田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撬开X号袁某某家门,入室盗得1元面值连号人民币100元、玉某镯一个。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从李某乙家中查获的连号人民币55元已返还给被害人。

31、2009年11月21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田某、李某丁窜至株洲市X村X栋,被告人李某丁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田某撬开X号肖某某家门,入室盗走步步高点读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50元。

32、2009年11月24日晚7时许,被告人邱某甲窜至株洲市X区X栋X号谢某某家,撬门入室后盗得现金人民币500元、铂金耳环一对。

33、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7时许,被告人严某丙、严某戊伙同廖周均分别窜至娄底市民营市场X栋X单元X号、X号、X号,撬门入室未盗得财物。

34、2009年12月1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田某、李某丁窜至株洲市X区X栋,被告人李某丁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田某撬开X号谢某某家门后,入室盗得诺基亚、三星手机各一台。

35、2009年12月3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田某窜至株洲市X村X栋,被告人田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撬开X号陈某家门后,入室盗得联想牌旭日x-MX笔记本电脑一台、雷奇手表一块。事后,被告人李某乙将电脑卖给“中伢子”,得款500元,赃款被三人分配后挥霍一空。经鉴定,电脑价值人民币24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雷奇手表返还给被害人。

36、2009年12月8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田某窜至株洲市X区X栋,被告人田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撬开X号范某某家门后,入室盗走抗美援朝军功章、毛泽东纪念像章等物。

37、2009年12月9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田某、李某丁窜至株洲市X村X栋,被告人李某丁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田某撬开X号王某某家门后,入室盗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银手镯一个、药酒一坛等物。经鉴定,微波炉价值人民币200元。

38、2009年12月11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田某、杨某窜至株洲市X村X栋,被告人杨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田某撬开X号汤某某家门后,盗走组装电脑一套。事后,被告人李某乙将电脑卖给“老曹”(在逃),得款600元。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52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的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汤建平人民币2520元。

39、2009年12月12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田某窜至株洲市X村X栋,被告人田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撬开X号蒋某某家门后,盗走24K黄金戒指二枚(重约10克)、24K黄金耳环一对(2克)、24K黄金项链一条(重约20克)、玉某油化妆品一套。事后,被告人李某乙将盗来的金器卖至一首饰加工点。经鉴定,被盗金器价值人民币9280元。

40、2009年12月16日晚7、8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窜至株洲市X区铁西X栋,被告人邱某甲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撬开X号王某家门后,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1800元。

41、2009年12月18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李某丁窜至株洲市X村X栋,被告人李某丁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撬开X号崔某某家门后,入室盗走现金3000余元和二条泰山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4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400元。

42、2009年12月20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田某、李某丁窜至株洲市X村X栋,被告人李某丁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田某撬开X号黄某某家门后,入室盗走现金1000元和五条精白沙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400元。

43、2009年12月24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田某窜至株洲市X村X栋,被告人田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撬开X号崔某某家门后,入室盗得24K黄金项链一条(重约16克)、24K黄金戒指一枚(重1.5克)、24K黄金耳环一对(重3.6克)等物。经鉴定,被盗金器价值人民币6119元。

44、2009年12月26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田某、李某丁窜至株洲市X村X栋,被告人李某丁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田某撬开X号罗某家门后,盗得24K黄金戒指一枚(重约6克)和一台组装电脑。事后,被告人李某乙将电脑卖给“老曹”,得款55元,金器卖出后得款1400元。经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740元,电脑价值人民币13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040元。

45、2009年12月28日晚7时许,被告人严某丙、严某戊窜至娄底市X区X栋X号李某乙家,撬窗入室后盗得银行卡等物。

46、2009年12月30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田某、李某丁窜至株洲市X村X栋,被告人李某丁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田某撬开X号徐某某家门后,入室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

47、2009年12月30日晚7时许,被告人严某丙、严某戊伙同廖周均窜至娄底市卫生监督所新栋X号罗某家,撬窗入室后盗得现金人民币100元和电吹风、茶叶等物。

48、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某、邱某甲、李某丁窜至荷塘区X村X栋X号姜某家,撬门入室后未盗得财物。

49、200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田某窜至株洲市X区X栋,被告人田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撬开X号董某某家门后,入室盗得现金人民币800元和一枚24K黄金戒指(重约2克)。事后,被告人李某乙将金戒指卖至贺家土一首饰加工点。经鉴定,被盗戒指价值人民币58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380元。

50、2010年1月2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田某窜至株洲市X村,被告人田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撬开X栋X号李某乙家门后,入室盗走中国铁建怀表二块,18K黄金项链二条(重约23克)。经鉴定,被盗的二块怀表价值人民币40元,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14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180元。

51、2010年1月4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田某窜至株洲市石峰田某英才家园,被告人田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撬开X栋X号韦某某家门后,入室盗走东芝牌M609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诺基亚x型手机一台。事后,被告人李某乙将电脑卖给“老曹”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1840元,手机价值人民币71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550元。

52、2010年1月6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邱某己、田某窜至株洲市X村,被告人田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等人撬开X栋X号沈某家门后,入室盗走24K黄金戒指2枚(重约15克)等物。事后,被告人李某乙将金器卖给一首饰加工点,得款人民币1400元。经鉴定,被盗金器价值人民币4125元。

53、2010年1月6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己、田某窜至株洲市X村,被告人田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邱某己撬开X栋X号周某某的家门后,入室盗得美金10元和集邮册一本。

54、2010年1月8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田某、李某丁窜至株洲市X村,被告人李某丁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田某撬开X栋X号肖某家门后,入室盗得五好战士纪念章、毛主席纪念章、珍珠项链等物。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五好战士纪念章返还被被害人。

55、2010年1月10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田某伙同廖周均窜至株洲市X村,被告人田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等人撬开X栋X号宋某某家门后,入室盗得惠普牌电脑一台、LG手机一台和现金人民币400余元。事后,被告人李某乙分得电脑,现金分给田某和廖周均,LG手机交给李某丁。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100元,LG手机价值人民币12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6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查获到的电脑及手机返还给被害人。

56、2010年1月10日晚7时许,被告人邱某甲、严某丙、严某戊驾驶严某丙的轿车窜至株洲市X村,被告人严某丙在外望风,被告人邱某甲、严某戊撬开X栋X号叶某某家后盗得三星牌台式电脑一台、现金人民币1000元、24K黄金项链一根(重约10克)、24K黄金戒指一枚(重约4克)、24K黄金耳环一对(重3.24克)。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140元,被盗金器价值人民币4741元。共计价值人民币7881元。

57、2010年1月10日晚,被告人邱某甲、严某丙、严某戊从叶某某家盗窃成功后又驾车窜至芦淞区X路X号X栋X号刘晓俊家,盗走x铂金项链一根(重6.8克)和诺基亚手机一台、黑色杂牌手机一台及猪型储蓄罐、手果刀等物。事后,严某丙将从叶伟清、刘晓俊家盗来的金器一起销赃至娄底。经鉴定,被盗铂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686元。

58、2010年1月11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己、田某窜至株洲市X村,被告人田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邱某己撬开X栋X号杨某某家门后,入室盗得CECT手机二台及水果刀和香烟等物。

59、2010年1月12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邱某己、田某窜至株洲市X村X栋X号曾某家,撬门入室后盗得女式皮鞋二双。

60、2010年1月12日晚,被告人李某乙、邱某己、田某又窜至601向群村,被告人田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邱某己撬开X栋X号许某某家门后,入室盗得男式手表一块、女式手表一块、电脑键盘、铂金坠子、水晶项链、玉某镯等物。经鉴定,被盗男式手表价值人民币45元、女式手表价值人民币70元,键盘价值人民币1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2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手表、键盘返还给被害人。

61、2010年1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田某窜至石峰区X区,被告人田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撬开X栋X号易某某家门后,盗走两件棉衣。

62、2010年1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乙、严某丙、严某戊驾驶严某丙的轿车窜至娄底市卫生防疫站,被告人严某丙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严某戊撬开X栋X号贺某某家门后,入室盗得洪都电动车一辆、摩托罗某V3手机一台。事后,三人将手机、摩托车销出后得款45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手机价值人民币31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710元。

63、2010年1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乙、严某丙、严某戊又窜至娄底市卫生防疫站X栋X号岳某某家,撬门入室后盗得一些药品。

64、2010年1月22日晚,被告人严某丙、严某戊驾驶严某丙的轿车窜至株洲市X区,被告人严某丙在外望风,被告人严某戊撬开X栋X号黄某某家门后,盗得现金人民币300元。

65、2010年1月23日晚,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田某窜至株洲市X村,被告人田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邱某甲撬开X栋X号张某某家门后,入室盗得玉某子等物。

66、2010年1月23日晚,被告人严某丙、严某戊驾驶严某丙的轿车窜至株洲市X区东方工具厂X栋X号文某某家,盗得新蓝电脑主机一台、玉某、玉某等物。事后,被告人严某丙将新蓝电脑卖至娄底电脑二手市场,得赃款300元。

67、2010年1月23日晚,被告人邱某甲、严某戊、严某丙驾驶严某丙的轿车窜至株洲市X区杉木塘X号,被告人邱某甲、严某戊撬开X栋X号王某家门后,入室盗得24K黄金耳环一对(重约5克)。事后,严某丙将耳环销出后得赃款600元。经鉴定,被盗耳环价值1375元。

68、2010年1月23日左右的一天晚,被告人邱某甲、严某戊、严某丙驾车窜至石峰区白石港X号,被告人严某戊在外望风,被告人邱某甲、严某丙撬开X栋X号易某某家门后,入室盗得半瓶剑南春白酒和6包香烟。

69、2010年1月26日晚,被告人田某、邱某己窜至株洲市X区广播电视局宿舍楼X栋X号黄某家,撬门入室后盗得IBM笔记本电脑一台、索尼808型数码相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1200元,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82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020元。

70、2010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乙、田某、邱某己、李某丁窜至株洲市X区X栋X号杨某某家,盗得建国六十周年毛泽东纪念币24枚。

71、2010年1月22日至24日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乙、田某、邱某己窜至株洲市X村,被告人李某乙在外望风,被告人田某、邱某己撬开X栋X号王某某家中,盗得索尼DCR-x型数码摄录机一台、x猫牌C90手机一台交给被告人李某乙。经鉴定,被盗摄录机价值人民币1270元,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57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摄录机返还给被害人。

72、2010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丁窜至株洲市X区水泥机械厂X栋X号宋某家,撬门入室后盗得羽绒服二件。

73、2010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乙、田某、邱某己窜至株洲市X区,被告人田某在外望风,被告人李某乙、邱某己撬开X栋X号袁某某家门后,入室盗得三星数码相机一台、望远镜一个。

74、2010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严某戊、严某丙伙同廖周均窜至娄底市X区华建公司北山综合楼X单元X号李某乙某家,撬门入室后盗得数十元旧版人民币纪念币。

75、2010年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株洲市X区徐家桥亚细亚网吧附近,将被害人汤某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黑色南方轻便车盗走。后杨某将摩托车停放在被告人李某丁的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归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6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的近亲属已代其赔偿人民币2520元给被害人汤某某。

综上,被告人邱某甲共参与盗窃作案42次,盗得港币300元及可计算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李某乙共参与盗窃作案50次,盗得港币300元、美元10元及可计算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田某共参与盗窃作案46次,盗得港币300元、美元10元及可计算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严某丙共参与盗窃作案20次,盗得可计算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李某丁共参与盗窃作案24次,盗得港币300元及可计算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严某戊共参与盗窃作案17次,盗得可计算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邱某己共参与盗窃作案10次,盗得美金10元及可计算财物价值人民币7840元;被告人杨某参与盗窃作案2次,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1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甲、李某乙、田某、严某丙、李某丁、严某戊、邱某己、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上述八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谭某庭等78人的陈某、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对案笔录及照片、部分被盗物品发票及购物单、价格鉴定结论、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李某乙、田某、严某丙、李某丁、严某戊、邱某己、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邱某甲、李某乙、田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丁、严某丙、严某戊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邱某己、杨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甲、李某乙、田某、严某丙、李某丁、严某戊、邱某己、杨某犯盗窃罪的罪名均成立。

被告人邱某甲、李某乙、田某、严某丙、李某丁、严某戊、邱某己等七人多次流窜、入室盗窃作案,社会危害大,应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盗窃的次数、盗得财物价值等情节分别从重处罚。

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盗窃作案过程中,被告人邱某甲、李某乙、严某丙、严某戊、邱某己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根据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田某、李某丁、杨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严某丙、邱某己均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丁是前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邱某甲、李某乙、田某、严某丙、李某丁、严某戊、邱某己、杨某均自愿认罪,且被告人杨某主动退缴所得赃物并自愿退赔被害人损失,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判处缓刑将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本院对被告人邱某甲、李某乙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某之规定;对被告人田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某之规定;对被告人严某丙、邱某己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某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某之规定;对被告人严某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某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人严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李某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2008)株石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丁宣告的缓刑,合并其前犯盗窃罪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六、被告人严某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某,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七、被告人邱某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八、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某元。

九、责令被告人邱某甲、李某乙、田某、严某丙、李某丁、严某戊、邱某己分别退赔各被害人被盗物品的损失。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邱某甲、李某乙的刑期均从2010年2月8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被告人田某的刑期从2010年2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被告人严某丙的刑期从2010年2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被告人李某丁的刑期从2010年2月8日起至2015年4月3日止(前罪判决前羁押日数已折抵),被告人严某戊的刑期从2010年2月8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被告人邱某己的刑期从2010年2月8日起至2012年12月7日止。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及退赔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龚浩

人民陪审员蔡应元

人民陪审员黄显家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某

书记员胡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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