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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与李永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伍某:

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的你申请执行李永平一案,已于2011年4月7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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