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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与李永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伍某:
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的你申请执行李永平一案,已于2011年4月7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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