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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汪××、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

被告汪××,男

被告汪××,男。

原告陈某与被告汪××、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愿与其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唐晓丽

审判员刘小山

审判员钟广应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蒋某婷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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