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
被告汪××,男
被告汪××,男。
原告陈某与被告汪××、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愿与其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唐晓丽
审判员刘小山
审判员钟广应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蒋某婷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