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江市金梦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盛泽舜湖西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民荣,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雪鸟羽绒制品厂。住所地:台前县X乡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闫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健,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绮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X区明珠花园X号。
原告吴江市金梦黎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雪鸟羽绒制品厂、威海绮罗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江市金梦黎纺织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10月,原告通过吴江市华通联运有限公司向被告发送服装用布x元,而被告分文未付。此款经公司多次催讨,被告总是以系外贸人员业务为由推托拒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于2006年8月23日已经台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已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告不适格。被告威海绮罗服饰有限公司是与河南省雪鸟实业有限公司发生服装加工合同关系,亦不能作为本案被告。原告吴江市金梦黎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河南省雪鸟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江市金梦黎纺织有限公司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卫东
审判员杨军
审判员曹修伟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