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张×林,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张×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审判长刘小山
审判员钟广应
人民陪审员米秀浓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芳芳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