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建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里X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建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化工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工业东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化工厂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化工厂干部,住(略)。
原告北京市建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东苑公司)与被告北京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建东苑公司诉称:1997年10月20日,建东苑公司与化工厂签订《房屋委托管理协议书》,约定化工厂将其所购的建机小区X号楼X单元的18套房屋委托建东苑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期限自1997年6月27日至2007年6月27日,化工厂分两次给付建东苑公司委托费用及所有一次性费用。化工厂拖欠建东苑公司物业费x.80元至今未付,故建东苑公司起诉要求化工厂给付物业费x.80元。
本院认为:建东苑公司所述1997年10月20日的《房屋委托管理协议书》的签约主体为建东苑公司与北京北化精细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建东苑公司主张化工厂是签约主体,没有事实依据。建东苑公司与化工厂并不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对建东苑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市建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宏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谷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