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高XX,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
委托代理人李XX,住址同上。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某、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原审被告殷XX,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
原审原告高XX与原审被告殷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0月25日,我院以院长发现程序作出(2010)株天法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该案调解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为由,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高XX于2011年3月21日以双方纠纷已与原审被告殷XX自行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高XX与原审被告殷XX就双方之间的纷争自行和解,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平息,现原审原告高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
二、准许原审原告高XX撤回起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审原告高XX承某。
审判长唐晋晖
审判员王某英
审判员刘惠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