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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女。

被告伍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刘正华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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