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
被告伍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刘正华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