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新化县上渡办事处梅苑北路。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伍XX
被执行人戴XX
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伍XX、戴XX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新计生征决字[2011年]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伍XX、戴XX在未办理合法生育手续的前提下,于2011年2月21日在孟公镇中心卫生院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伍XX、戴XX作出了新计生征决字[2011年]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伍XX、戴XX社会抚养费x元。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无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上述征收决定书于2011年4月1日送达被执行人,至2011年9月27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之日,被执行人超过法定复议和诉讼期限,既不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又不提起复议和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伍XX、戴XX作出的新计生征决[2011年]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伍XX、戴XX在收到本裁定后5日内,自动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x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被执行人伍XX、戴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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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罗荣
审判员吴成亮
审判员罗美长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医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