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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孙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

上诉人陈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陈某某于2009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被上诉人孙某甲各项损失x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孙某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苏团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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