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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XXXX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X区XX网络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XXXX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X区XX网络会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

代表人颜XX,该网络会所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株洲市XXXX中心律师。

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XXXX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X区XX网络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建新、人民陪审员言琳芝、湛含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湖南XXXX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经权利人的授权独占取得电视剧《丑女无敌(1-4季)》、《微笑在我心》以及电视节目《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局域网传播的方式向网吧用户提供了在线观看服务,但均未取得原告的许可,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株洲市X区XX网络会所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请求与原告进行调解。

经审理查明:涉案的电视剧《丑女无敌》第某季、第某、《微笑在我心》以及电视节目《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均由XX电视台享有版权。2006年6月15日,XX电视台出具《授权书》一份,将其自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原告湖南XXXX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未经原告书面许可,任何人、任何网站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传播XX电视台享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期限自2006年6年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止。被告株洲市X区XX网络会所未取得原告的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局域网传播的方式向网吧用户提供在线观看服务,侵犯了原告的网络播放权,故引发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X区XX网络会所自愿于2011年6月28日前赔偿原告湖南XXXX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已当庭兑现);

二、原告湖南XXXX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XXXX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欧阳建新

人民陪审员言琳芝

人民陪审员湛含辉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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