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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被告XX有某、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

被告XX有某。

法定代表人汤XX,公司董事长。

被告胡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XX有某、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两被告价值(略)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XX有某、被告胡XX银行存款(略)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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