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某,女。
被执行人湖南省核工业二四○医院。
法定代表人郑某戊,男,系该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彭某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郴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0日作出的郴劳仲案裁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0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因被执行人湖南省核工业二四○医院自收到上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已向本院提起诉讼,且本院已经受理,故郴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彭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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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黄洁萍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