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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戊诉谢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戊,男,汉族。

被告谢XX,女,汉族。

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戊诉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戊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戊负担。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助理审判员刘斌

二○一○年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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