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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沅陵县松沅松脂加工厂、程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男。

被告沅陵县松沅松脂加工厂。

法人代表叶某,该厂经理。

被告程某,男。

原告谭某与被告沅陵县松沅松脂加工厂、被告程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谭某于2010年7月26日诉至本院。2010年11月4日,原告谭某以漏列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以漏列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7元,减半收取983.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余连兴

审判员刘晓璇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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