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男。
被告沅陵县松沅松脂加工厂。
法人代表叶某,该厂经理。
被告程某,男。
原告谭某与被告沅陵县松沅松脂加工厂、被告程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谭某于2010年7月26日诉至本院。2010年11月4日,原告谭某以漏列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以漏列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7元,减半收取983.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余连兴
审判员刘晓璇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