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株洲县X镇X村X组某号。
被告陈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陈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以与被告陈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承担。
审判员王某元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