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49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罪,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夏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伙同徐某东、王某周(二人已判刑)盗割社旗县X村北地贾桥至小郭庄段通信电缆两空100米,其中200对、100对各一根。经价值鉴定,被盗电缆总价值为4383元。2011年6月27日,徐某到社旗县公安局投案,并退赔损失4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徐某东、王某周的供述、证人岳某、赵某、陈×等人的证言、中国联通社旗分公司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能够在公、检、法、司清网行动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退赔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对被告人帮辅教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建玺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