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洪涛,湖南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刘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文亚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年底相识,之后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6月10日,原、被告生育女孩余某珍。2006年4月18日,双方自愿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余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偿还婚前欠款5700元本金及利息;婚生小孩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适当补偿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年底相识,之后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6月10日,原、被告生育女孩余某珍。2006年4月18日,双方在攸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1年8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做原、被告和好工作无效,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婚前,原告刘某向被告余某之母杨四娇借款3700元,向被告余某借款2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余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余某珍由被告余某直接抚养,仍系双方子女,原告刘某享有探视权。原告刘某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300元直至小孩成年止。小孩学费、医药费凭正式票据原、被告各自承担50%;
三、原告刘某欠被告余某之母杨四娇3700元及欠被告余某2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并支付利息300元;
四、原告刘某自愿补偿被告余某4000元。
以上三、四两项共计x元,原告刘某当庭予以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文亚苗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