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杨XX,男,X年X月X日生,湖南省道县人,汉族,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乡。
申请执行人左某,女,X年X月X日生,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华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X,该支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零陵区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蒋XX,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XX、左某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华县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零陵区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华县支公司赔偿原告杨XX、左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某死亡所遭受的损失款x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零陵区支公司赔偿原告杨XX、左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某死亡所遭受的损失款x元。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