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龙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系原告龙某甲之母。
被告龙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甲与被告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甲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甲在诉讼过程中欲与被告龙某乙自行解决纠纷,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系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甲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何成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