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73-X号
申请执行人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X路。
被执行人朱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申请执行人周XX与被执行人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朱XX返还原告周XX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XX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