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40岁。
被告贾某某,女,36岁。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郑XX由原告抚养,夫妻财产平均分割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3月15日登记结婚,1997年2月3日婚生一女郑XX,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又缺乏沟通交流,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为本案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某起诉离婚,被告贾某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郑XX由原、被告轮流抚养,每人抚养一年,抚养期间费用由实际抚养人自行承担,每年10月1日假期期间变更实际抚养关系。先由原告郑某某按本协议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两套、空调两台、雅马哈踏板摩托车一辆、彩电一台、冰箱一台、双人床两张,其中位于解放区X路锦祥花园玫瑰苑X号楼X单元X号房屋壹套归原告郑某某所有。位于山阳区X路铝厂家属院X号楼X号房屋壹套归被告贾某某所有。另外空调两台、雅马哈踏板摩托车一辆、彩电一台、冰箱一台、双人床两张归被告贾某某所有,夫妻双方别无其他财产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继林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申利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