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1965年1O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某,男,1969年6月1O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罗山县X乡X村人,现住(略)(河南地勘二队长葛留守处院内)。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52岁,汉族,大专文化,住(略),系长葛市司法局职工。
上诉人张某某、陈某某与被上诉人雷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作出(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陈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某、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某、陈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侯新梅
审判员支伟泉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贺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