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张某某、陈某某与被上诉人雷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1965年1O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某,男,1969年6月1O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罗山县X乡X村人,现住(略)(河南地勘二队长葛留守处院内)。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52岁,汉族,大专文化,住(略),系长葛市司法局职工。

上诉人张某某、陈某某与被上诉人雷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作出(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陈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某、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某、陈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侯新梅

审判员支伟泉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贺举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