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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与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闫某某(张某之母),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毛凤琴,新乡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汉族,该公司业务主办。

上诉人张某因与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预交的上诉费1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孙峰

审判员刘强平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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