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闫某某(张某之母),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毛凤琴,新乡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汉族,该公司业务主办。
上诉人张某因与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预交的上诉费1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孙峰
审判员刘强平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