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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诉被告危(略)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X区,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李玢汕,洪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略)。

危(略),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马仁斌,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邱某诉被告危(略)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军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7月18日、2011年8月17日先后两次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3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但婚后才三天被告便借口做生意离家外出,双方一直不生活在一起,被告不尽妻子的义务,却总是骗原告的财物。从2003年起,双方就没有了任何往来,现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早已破裂,为此原告要求判决双方离婚。被告危(略)口头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原告应给予被告适当的经济帮助,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被告保留另行起诉分割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邱某与被告危(略)离婚;

二、原告邱某一次性给予被告危(略)经济帮助人民币2000元。(该款当庭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欧阳军民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段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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