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26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聂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东漳涧耐火材料厂门口,因道路通行问题与被害人程某某发生争执,后聂某某将程某某左眼打伤。经鉴定,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某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伤检报告,书证:协议书、保证书、收条、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聂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世杰
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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