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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谢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公民。

被执行人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怀化市X村X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执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5858元,申请执行人已足额从本院领取执行标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张某与谢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明华

审判员尹卫权

审判员黄雄剑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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