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怀化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X路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足额领取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杨某与怀化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明华
审判员尹卫权
审判员黄雄剑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