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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犯失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0年11月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失火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黄某在醴陵市X组“小坡里”自家退耕还林地上补种油茶苗时,吸完烟后随手将烟头丢在地上的茅草中,引发了山林火灾。将本村X组的“周家坡”、安下组的“凌塘冲”及本组的“新塘冲”的国外松、油茶林烧毁。山火于次日上午8时左某被扑灭。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375亩,计25公顷。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潜逃在外。2010年11月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左某、董某、钟秋英和董某军的证言,火烧迹地司法鉴定报告,火灾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因疏忽大意,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1月4日起至2011年1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邹常红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胡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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