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荔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原告王某诉被告崔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2009年10月4日,原、被告合伙承揽了渭南远大公司电焊工作,施工中雇员王某不幸摔伤,原、被告为雇员王某治疗花去数万元,后渭南远大公司对被告给予一定的补偿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将渭南远大公司给付补偿款分给自己相应的份额。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崔某给付原告王某印2800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再无其他经济纠纷。
案件受理费112元,由原告王某减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进学
助理审判员成晓红
人民陪审员季润叶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