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雁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男,56岁。
委托代理人周明辉,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乙,女,56岁。
原告罗某与被告邓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建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明辉、被告邓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诉称:罗某于1980年与邓某乙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取名罗某,现已长大成人。2008年11月19日20点15分,罗某发现邓某乙与其情夫在一起,罗某劝邓某乙回家,邓某乙不但不听,还恼羞成怒,伙同情夫把罗某打倒在地。为了家里的老小,罗某一直忍让,希望邓某乙能回心转意,二年多来的等待和劝说,邓某乙无动于衷,一直在外不回家。另外,邓某乙不孝敬罗某的父母,在罗某的母亲生病住院甚至病危期间,也不去探视。加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罗某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解除罗某与邓某乙的婚姻关系。
被告邓某乙辩称:自结婚到现在,已整整31年了,31年来,邓某乙为了这个家,已经付出了太多,这些年来,罗某曾二次遭遇车祸,一次因肺炎,二次因胃出血,胃下垂住院,邓某乙不但要上班,还要给罗某送饭,尽心尽力照顾罗某,邓某乙毫无半点怨言,为了改变家里的经济条件,自2001年起,邓某乙在外找了一份工作,每天起早贪黑,在外连碗粉都舍不得吃,不管吃饭时间过了多久,都回家吃饭。对此,罗某不但不领情,还在外找别的女人。尽管如此,邓某乙还是可以原谅罗某,为了保住这个家,邓某乙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80年5月,罗某与邓某乙通过双方父母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罗某,现已成年。婚后较长时间内,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来,因罗某与邓某乙缺乏沟通,互不信任,双方都猜疑对方有外遇,并为此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
上述事实,有罗某、邓某乙的庭审陈述及罗某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罗某与邓某乙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较长时间内夫妻感情融洽。近年来,由于双方缺乏理解和沟通,互相猜疑,以致产生隔阂,导致夫妻产生矛盾,双方均有责任,只要罗某、邓某乙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增强家庭观念,互相尊重,互相忠诚,珍惜30多年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谭建明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晓莉
校对人:张晓莉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