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夏某县人。
辩护人于某某,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0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某私自开设永城市百成(厚德)康复服务部,声称有特异体能功夫,可以治愈脑瘫和青少年聋哑,先后骗取15名患有脑瘫或聋哑的被害人治疗费15万某元。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有能力治愈脑瘫和聋哑人,被害人是治疗有效才付款,不能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于某某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没有造成就诊人员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应在三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合法证件的情况下,私自在永城市X区第一小学东大门对面开设“永城市百成(厚德)康复服务部”,采取对外声称自己有特异体能功夫,可以治愈脑瘫、青少年聋哑等虚假宣传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以进行治疗为名,先后骗取高XX、刘某X、王某X、郭XX、张某X等15名患有脑瘫或聋哑的被害人家属治疗费x余元。案发后退给部分被害人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后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开设的百成厚德康复服务部有卫生许可证、工商许可证,没有医疗职业许可证,其本人有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华中医药学会会员证,都是夏某办的,咋办的不清楚,没有医生资格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总共去过四次,说是无证行医让取缔。主要采取按摩、体能功夫治疗脑瘫和聋哑病人,从2009年5月自己研究出来开始治疗聋哑的,体能功夫是在武当山学的看不到,只有病人身上知道。治疗时用手拍病人穴位、用手利用体能功夫往病人身体里面,进行改善病人身体内的血液,正式治疗聋哑8例,脑瘫5例,其它的记不清了。其中芦X、高XX、刘某X等人都没有任何听力,经过治疗可以说话了。治疗收费标准一个月有的收3000元,有的收4000元,脑瘫有效的收费,聋哑可以保证治好,用视神经未梢就可以判断病人的病情。后来高XX等人的家人到公安机关控告。通过王某X退给了他们一半的治疗费,都签有协议。
2、被害人高一X、陈XX、王某X、韩一X、杨XX、李某、刘某X、陈一X、刘某X、李某X陈述,在“百成厚德服务部”治疗时,王某某收取高x元、刘某x元、张某x元、韩x元、王某x元、郭x元、王x元、段x元、王某x元。王某某说有体能功夫专门治疗聋哑、脑瘫,治疗聋哑就是用手拍耳朵,治疗脑瘫用手拍头,没有治疗仪器,也不给吃药、打针。由于某疗几个月后没有任何效果到公安机关控告后,王某某通过王某城分别退了一半的治疗费。
3、被害人万某、刘某X、王某X、王某X陈述,王某某收取脑瘫患儿万某x元、刘某x元、朱一x元、韩x元。王某某说用内功治疗,保证治疗的同正常人一样,每天用手拍小孩的头,不给吃药、打针,坚持长期治疗后没见有效果。
4、被害人芦X自书陈述,经过王某某治疗后没有效果,给王某某x元,但从小就能听到放炮声。
5、被害人刘某、李某陈述,其儿子刘某X早产,2岁时才会说话。王某某治疗时就是用手放在小孩头上发功,朝小孩头上吹气,治疗3个月时间,总共给其6000元。在王某某治疗的同时,一直坚持在保健院治疗,是医院通过药物医疗技术治疗好的,王某某还让给他送锦旗、放鞭炮,到处宣传是被他治好的。
6、证人芦某、樊某证言证实,其女儿芦X系聋哑人,王某某说保证治疗的和正常人差不多说话,在治疗时就是用手拍耳朵,总共交了x元,治疗4个月没有效果。芦X在治疗前对外面放炮声会有反映,还会说爸、妈等简单语言。
7、证人张某X、贺某证言证实,芦X在聋哑学校上8年学,有轻微的听力,会说爸爸、妈妈等。
8、证人张某X证言证实,王某某在给高XX、张某X、王某X等人治疗时就是用手打小孩,高XX不能听见也不会说话
9、证人王某X证言证实,王某某没有医生资格证,治疗时不用药,不用任何仪器,用手指头给病人点穴,用手拍病人的头治疗,王某某收取高x元后,没治疗好,王某某又让其找高XX家人继续治疗。高XX的奶奶等人到公安机关控告后,经手帮王某某退给控告的7家人一半的治疗费,签的有协议。王某X和高XX两家没有签字,但也退了。在2009年时还帮助陈豆豆家人通过王某X找到姬某龙演出。
10、证人夏某证言、百成协议书证实,与王某某一起去办理了按摩证和中华中医药会员证,王某某没有经过培训考试,同王某某签订的协议是无偿治疗聋哑。
11、证人王某X证言证实,听王某某说在武当山学的神功,见他治疗时不打针也不吃药,就帮王某X联系找了姬某龙演出。
12、证人姬某证言证实,王某X说是王某X找他联系演出,说是陈XX被王某某治好了。演出回来后,见电视上面提供新闻线索有奖,就给河南电视台打了电话,后来电视台来人了。
13、证人樊某证言证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2010年3月到百成(厚德)康复服务部时,王某某不能出示合法证件,多次让王某某立即停止执业行为,后又两次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某仍继续经营。
14、证人李某证言证实,王某某的按摩证执业范围只能是按摩,不能治疗脑瘫、聋哑。
15、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书证实,永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两次对王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后移送公安机关。
16、王某某的按摩师证、中华中医药学会会员证。
17、永城市劳某局证明、商丘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证明,证实按摩师证书是永城申报商丘劳某局核发,只能用于某摩,不能用于某疗脑瘫、聋哑病人。
18、永城市公安局协查函及中华中医药学会回函证实,只要申请加入该会者,交纳会费,经审查同意即可入会,只能作为享受学会定期发布学术活动信息服务的身份证明,所进行的非法行医及诈骗活动与该会无关。
19、百成康复中心卫生许可证证实,许可范围为健体、护肤。
20、劳某、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中医推拿按摩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实,取得职业证书应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开展医疗气功、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按摩均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
22、被害人刘某X、王某X等人控告状及收到王某某退款后表示和平解决的签字。
23、检察机关的情况说明证实,建议公安机关对陈豆豆进行听力测试时,陈豆豆家人不予配合。
24、王某某诈骗使用的光盘2张。
对于某告人王某某辩称有能力治愈脑瘫和聋哑人的意见,经查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某护人于某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特异体能功夫,能治疗脑瘫和聋哑,并采取非法行医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对被告人王某某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郑春玲
审判员张某爱
审判员陈素霞
二Ο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