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务农,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王希,株洲市X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者。
被告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务农,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汤雪云,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涤飞,株洲市X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汪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张凌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