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15日17时许,永城市公安局侯岭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大王庄朱陈某有人打架,副所长岳X带领民警孙X、王X等人赶到永城市X乡X村出事现场。在了解到陈某某酒后与同村村民郭XX打架的事情后,便要求双方到派出所接受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不愿上车并对民警进行辱骂、撕扯,其家人也对警车进行阻拦,后在民警强行将陈某某带上警车时,陈某某将民警岳X的手指咬伤。经鉴定岳X的伤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赔偿岳X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岳X、黄XX、郭XX、王X、孙X、韩XX、陈XX、韩一X的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处警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告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6日起至2011年9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郑春玲
二Ο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