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天元区人。
被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天元区人。
委托代理人孙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杨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海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被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0年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成为事实婚姻,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名叫杨XX,现已独立生活。由于原、被告性格有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上产生了裂痕。特别在2011年2月份,双方因房屋征收拆迁的征收款分配意见不一致,被告擅自离家出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此,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XX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可,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名叫杨XX。后在共同的生活中,虽有磕磕碰碰,但没有达到要离婚的地步,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留给小孩杨XX一定的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1990年1月按乡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至今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事实婚姻,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现年21岁,名叫杨XX,现已独立生活。后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有差异,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特别是在2011年2月份,双方因房屋征收拆迁的征收款分配意见不一致而再次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此,原告遂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告、被告现有银行存款x元,及婚生小孩XXX户头x元存款,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无夫妻共同债权、无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杨XX与被告XXX双方自愿离婚;
二、银行存款x元,原告XXX分得x元,被告李XX分得x元;
三、婚生小孩杨XX户头的x元存款,该存款原告XXX、被告XXX自愿赠与给婚生小孩杨XX,归婚生小孩杨XX所有,原告杨XX、被告李XX均不能收回;
四、原、被告因原房屋征收拆迁,所获得的购房指标系原告杨XX的归原告杨XX所有,系被告李XX与婚生小孩杨XX的归被告李XX、婚生小孩杨XX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共计1770元,原告杨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海池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孙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