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决定和解,提起反诉、上诉、审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XX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田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决定和解,提起反诉、上诉、审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高XX诉被告XXXX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XX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XX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高XX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高XX负担。
审判长朱明华
审判员杨海池
人民陪审员曹佩均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孙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