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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郴州市万原集市货仓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

被告郴州市万原集市货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郴州市万原集市货仓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程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蒋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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